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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

建市[


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,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:
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,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(建建[)同时废止。

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
2014年11月6日